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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主管计算机信息
系统 安全保护工作。

         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其职能是:指导并组织实施信息网

络安全监察工作;参与研究拟定信息安全政策和技术规范;依法查处在计算机网络中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和计算机违
法犯罪案件;开展信息网络技术侦察工作。

二、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评估、审验;

        (三)查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

        (四)组织处置重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和事件;
        (五)负责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防治管理工作;
        (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和安全专用产品实施管理
        (七)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培训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范围和内容

        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
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重点是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的安全。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及管理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具体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系统
的建设和应用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计算机信
息媒体出境申报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安全负责制度、计算机案件报告制度、计算机病毒及其它有害信息管理制度、计算
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制度,等。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及国际联网备案有关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办事项目信息表

办事项目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项目设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受理机构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办理地址

通过各地公安机关办事窗口或网上受理平台

办事人员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从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民警

办理时限

10日

收费标准及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互联网接入单位的接入意向证明和固定网络地址证明;(三)文化部门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四)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办理流程

(一)场所经营者应预先向互联网接入单位及工商、文化部门办理一定的手续;(二)场所经营者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安全审核申请,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三)场所经营者携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审核合格的,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咨询电话

各县市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用户备案办事项目信息表

办事项目名称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用户备案

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受理机构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办理地址

通过各地公安机关办事窗口或网上受理平台

办事人员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从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民警

办理时限

随时办

收费标准及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国际联网备案表》;2、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3、信息安全责任书;4、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单位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办理流程

1、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固定IP地址单位、开办网站网页的单位应自网络正式开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2、使用互联网的非固定IP地址的单位和个人由接入单位向公安机关备案。

咨询电话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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