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计算机犯罪案件: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
行,后果 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
处理或者传输的 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 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
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 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

定罪处罚。
 
2、网络违法案件: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 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
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 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
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 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 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
增加的; (三 )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 增加的; (四)故意制
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3、涉网单位安全职责
 
     (一)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三)对网络用户进行安 全教育和培训; (四)向公安机关提供
安全保护管理所需的真实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的; (
六)建立 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 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建立
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不得转借、转让用户 帐号。(十)ISP、ICP单位及联网单位应履行备案职责。